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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(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批准)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,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。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。根据业务需要,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。 第三条
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、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: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。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。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,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。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,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,副董事长一至二人,报请国务院任命。 第六条
董事会职权如下: 第七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,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。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,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,报请国务院任命。 第八条
监事会职权如下: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,由董事长召集,并任会议主席。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,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。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,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。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,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。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,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。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,副总理经理若干人,由董事长提名,董事会任命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;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。 第四章 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。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、营业报告、损益表、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,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,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令规定办理外,由董事会修改补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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